招商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3-05-25 10:27

1、引荐投资项目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菏政办发〔2018〕3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企业总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技术等新经济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以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30% 作为引荐奖励资金,连续奖励三年。(菏政办发〔2018〕3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3、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70%奖励。(菏政办发〔2019〕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