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9-07-29 15:08

扶持政策

第一条 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投资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美元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受益财政支付。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投资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条  工业项目经营税收政策

一般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后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年(含)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亩均税收5万元/年(含)以上的,可从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3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改、股改、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

入驻化工产业园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后亩均税收贡献达到20万元/年以上的,可从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第1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改、股改、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含)一500万元 的,给予60%奖励; 5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给予70%奖励;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80%奖励。奖励按季度进行兑现,年终清算。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