ㅤ肥城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3-05-29 10:43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推动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泰政发〔20196号)《肥城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肥政发〔20214号)《肥城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十条政策(试行)》(肥办发〔2022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招商引资重点产业

盐穴储能、储气的盐穴综合利用及相关装备制造产业项目;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以装配式建筑、建筑安装设备制造为主的新型建筑材料产业;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保障类项目;园区运营的服务类项目;外资外贸类项目;新型数字经济轻资产项目;人才引进平台建设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适用本政策

1.新引进符合国家、省、泰安市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域外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外来投资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占比50%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其中,工业制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项目达成后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不低于20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

2.新引进国家级、省级人才自主创新类、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整体迁移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3.各类集团、公司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第二总部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线上线下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4.我市现有企业投资的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符合以上标准的视同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

严把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口,避免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低产出的落后产业和项目落地。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风力发电项目以及限制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要素支持

1.土地方面。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鼓励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厂房方面。依据筑巢引凤、提高投资强度的原则,园区采用工业地产模式,结合企业需求为项目提供厂房支持,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业主提供工程设计相关图纸审查、施工图预算及施工期全程监理,由经开区国有企业先行出资代建厂房,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企业。园区及企业双方可采取租赁或股权合作方式,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将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入股,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回购土地、厂房。

3.水电气暖蒸汽方面。经开区建有220KV110KV35KV等不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建有集中供热中心,220t/h130t/h的锅炉3台,可满足不同压力需求;建有引汶调水工程,年供水能力1500万方;建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0万方/天;天然气、通讯、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等由经开区配置至项目征地红线,达到七通一平

优先保障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水电气暖蒸汽等生产要素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管委会可协调给予最大幅度的优惠,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三条  资本支持

经开区两家国有公司牵头,肥城城投、城资等国有公司和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产业链招商政府引导基金,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集聚引力强的投资项目,灵活采取股权投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招引落地。

第四条  补贴支持

1.厂房补贴。对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给予适当的标准厂房建设装修补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或租用经营场地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在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厂房租金补贴。

2.设备补贴。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养健康等产业项目当年购置国内外知名品牌先进设备,单台价值500万元或单套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税收支持

招商落地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不包含土地使用税,第1-3年,按10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第六条  奖励支持

1.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制造业企业投资及日韩投资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

2.企业培植奖励。项目落地达产前后,凡有明确依据的上级扶持政策,经开区全力指导帮助企业争取,积极培植企业壮大升级。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分别按照税后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董事长。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0亿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董事长五年内个税留成部分100%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累计补助企业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补助10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第一引荐人奖励。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区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经开区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4.“飞地项目奖励。由肥城市内其他街镇、单位引荐落地到经开区的项目,各项手续由经开区办理,招引任务全额归招引单位,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划拨给引荐方,第5-10年招引单位和经开区按照5: 5比例分配,并各自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特别支持

对世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0个亿以上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投资扶持奖励。

第八条  政务支持

设立行政审批代办中心,建立经开区领导干部包保项目制度,对项目落地所需的公司注册、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 实行一站式代办服务,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大力精简环节、材料和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等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并联办理、联审联办,确保4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第九条    

1.同一企业项目同时满足各级及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2.本优惠政策为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的基本依据,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包含但不限于本优惠政策,不同的项目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具体根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等,最终以双方洽谈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3.政策中所涉及支持奖励以统计、税务、国土、经信等部门认定数据为依据。

4.扶持对象不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

5.本优惠政策由肥城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