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4-01-25 16:11

 薛城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品质薛城,吸引鼓励外来投资者来薛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6+3”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枣发〔2020〕16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发〔2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型建材、绿色造纸)、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高效农业(食品加工)、新型商贸物流、特色文旅康养等“6+3”产业体系和公益事业性外来投资项目,各项手续齐全并在薛城辖区内注册、纳税,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落户薛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亩(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项目投产达效后,年产值一般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亩;薛城经济开发区以外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2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年产值一般不低于280万元/亩,年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一般不高于7%。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厂房或现有闲置厂房。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上,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500万美元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的土地供应。在确保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对超出的部分按项目进度扶持企业发展: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后,兑现扶持资金的70%;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完成后,兑现扶持资金剩余部分。以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抵押贷款。

第五条  支持企业创新用地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先租后让等灵活供地方式,允许工业不动产产权分割出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税费由项目方据实缴纳。

第六条  新投资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采取划拨、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外来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三章  厂房设备政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300元/平方米以上、年税收强度达到225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当年全区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扶持。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企业厂房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檐高超过8米的视为两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本条优惠政策按照先兑现厂房租赁政策、后兑现财税政策的方式进行,五年内总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同时期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区级净收益部分。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按其新上设备投资进行奖励:

在合同约定投资期限到期后,该项目新上设备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基数,设备投资每增加1亿元,增加部分的奖励上浮1个百分点。

新上设备投资以发票原值为准,补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0万元,其中50%在企业升规后拨付。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第四章  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优先发展的加工贸易等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收益部分,前三年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收益部分,前三年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二条  对新招引落户的重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5%),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五年内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净收益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我区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在薛城区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约定运营之日起给予相应补助:

(一)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公司(管辖范围覆盖省内多个地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缴纳)、区域金融总部机构或功能性总部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300万元,非银业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期货等,下同)补助150万元。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100万元,非银业行业金融机构补助50万元。法人金融机构区级分公司或区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30万元,非银业行业金融机构补助15万元。对上述金融机构在我区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其中,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在企业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信用记录好的投资企业,区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重点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的投资项目,符合我区发展要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孵化项目,投产达效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LPR利率的25%,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楼宇经济及总部经济政策

第十六条  楼宇经济是指在薛城区范围内,以商务办公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简称商务楼宇,下同)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体现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的一种经济形态。其投资管理主体享受以下政策:

(一)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照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的3%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投资管理主体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照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的5%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盘活闲置楼宇。对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整体闲置商务楼宇及新建成商务楼宇,1年内入驻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净收益部分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1年内单体启动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给予投资管理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是指在薛城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纳税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独立法人机构(不含在薛房地产开发类公司),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具体标准如下:

(一)区域性总部是指履行跨区以上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区域性总部所属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应不少于2家(不少于1个为区外企业),来自于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

(二)功能性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为母公司(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其他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给予房屋租赁装修或开办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运营形成经济贡献之日起5年内,前三年按其区级净收益部分的70%奖励,后两年按其区级净收益部分的50%奖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自建总部办公大楼的,对30亩以下的土地,按土地出让价款区级净收益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六章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发挥新动能产业基金作用,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有利于我区建链补链强链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优质项目,结合项目方需求,给予土地入股、厂房配套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等支持。

(一)土地入股。由区属国有公司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成立新公司,按照约定固定收益率,由项目方对企业股权进行分期回购,或按照同股同权同利长期持股,具体合作模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二)厂房配套。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或订制个性化厂房。现有标准化厂房,可以按照评估价出售给企业;有个性化厂房需求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可以由区属国有企业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议分期回购,或按照同股同权同利长期持股,具体合作模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三)股权投资。区属国有企业以产业基金的名义参股企业,原则上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按合作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有序退出。

(四)基金合作。对我区招引的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区国有投资平台可与社会资本合作,根据项目质量和产业带动效益,以灵活方式设立产业引导扶持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项目落地建设。

第七章  外资项目政策

第十九条  加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企业奖补;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6%给予企业奖补。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上项目和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在落实省财政2%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的奖补。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代理招商,支持采取市场化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为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区“5+3”重点发展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项目),在合同约定投资期限到期后,对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区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下同)。

(一)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或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对第一引荐人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发布为准)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外,每个项目再分别给予第一引荐人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委、区政府授予“薛城区招商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我区建链补链延链强链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每年表彰一批功勋企业及企业家,在全社会形成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除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外,对符合提拔资格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或重用;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使用意见。

第九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入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高管人才等,按照上级及我区人才奖励的相关规定兑现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为每个项目配备一名“项目推进专员”,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对外商、外聘高管、高校专家子女需就学入托、就医保障的,由区教体、卫健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优质学校及医疗机构给予重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龙头项目,以及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大型央企民企、产业领军企业合作的对我区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薛城区当地企业新上项目享受与外来投资项目同等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投资金额以统计部门入库纳统为依据。本激励政策内的奖励扶持条款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我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激励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总奖励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当期产生税收区级净收益部分。奖励扶持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兑现。

第二十七条  受奖企业不满10年擅自迁离薛城区的,或受奖企业和第一引荐人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已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激励政策由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薛城化工产业园内新上项目不适用本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此前薛城区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