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25 11:18

1.产业政策。现有企业每引进一个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的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以上),按引进企业投产达效一年内上缴税收形成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633”产业配套企业以“轻资产”(在滕州注册的公司暂无生产基地但在本地进行销售并交纳增值税的生产性企业)模式运营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现税收超过100万元(含),按不低于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地方净得财力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现有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进出口业绩较上年度增加部分,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支持新增外贸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实现进出口业绩零突破的企业,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5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3亿元以上农业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的激励措施。

2.土地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有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50%的额度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至5亿元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扣除由项目方承担土地成本价的50%后,按剩余成交价款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3.厂房租赁政策。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项目、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项目、有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前两年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我市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扶持,五年内总扶持资金不超过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

4.财税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属于国家、省优先发展的加工贸易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因落实政策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计入享受范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在滕州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给予50%扶持。

5.设备购置奖励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按其新上设备投资进行奖励:新上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并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企业,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8%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基数,每增加设备投资1亿元,奖励上浮1个百分点。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符合我市八大产业发展规划的轻资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6.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净得财力总额。

7.招引奖励政策。(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的5‰给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年度发布为准)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每个项目落户给予第一引荐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