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3-06-01 10:18

一、外资激励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或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在享受省、市外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1%奖励外资到账企业,另1%奖励外资项目引荐人或外资到账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工业项目激励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新旧动能转换方向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

(一)用地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关键指标达到标准地条件的,按当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租赁政策

1.设备及配套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厂房租金第一年免除,后两年减半的优惠。设备及配套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厂房租金前两年免除,后三年减半的优惠。

2.在园区配套综合办公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给予租金第一年免除,后两年减半的优惠。

(三)财政奖励政策

新引进工业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前5年,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在100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照企业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的80%、60%、50%、30%、20%给予奖励;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企业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的100%、100%、100%、50%、50%给予奖励。

三、服务业项目激励

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贸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新上服务业企业。

(一)新引进服务业项目,自正常营业之日起前3年,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照企业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的80%、50%、30%给予奖励;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企业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的100%、80%、50%给予奖励。

(二)对经国家、省级、市级评定的物流园、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及示范步行街和特色商业街等服务业集聚区,按照市级奖励资金同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各类头部企业领办产业园,搭建服务业集聚平台,招引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每纳统一家奖励领办产业园的头部企业5万元。

(四)对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开发区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第一年100%、后两年50%的租赁补贴。装修补贴一事一议。

编辑:徐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