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3-08-30 20:44

1.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200 万美元(含)以 5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外资 1%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 年到账外资达到 500 万美元(含)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 到账外资 1.5%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1000 美元(含)以上的,按到账外资 2%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 当年到账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或自购地之日起12个月 之内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征地自建先进制造业项目, — 2 —— 3 — 若投资强度达到 400 万元/亩、500 /亩、600 /亩的标准,分 别按照实际开工建设计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50 元、300 元、350 元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用地综合成本。 2.服务业项目: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200 万美元(含)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外资 0.5%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 账外资达到 500 万美元(含)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账 外资 0.7%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当年到账外资达到 1000 万美元 (含)以上的,按到账外资 1%给予项目投资方奖励。 3.对总投资超过 2 亿元、12 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 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项目,按其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 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用地综合成本。 4.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设项目、超 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 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申请山 东省财政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 亿元。 5.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1 亿美元、内资考核 实物工作量超过 10 亿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 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 5 亿元的新一 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威海市转 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争取威海 市的“一项目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支持。6.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新设总部 机构(企业),申请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和威海市财政奖 100 万元。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