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4-01-12 10:04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开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济南经济开发区的进区企业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第二条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第三条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其年贡献地方财力达1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超额部分的40%奖励企业。

第四条新办出口外向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五条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投资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项目及专业批发市场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七条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的,投入使用后,按投资额度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投资者。

第九条个人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非职务条件的,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10%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5%奖励。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改的,按上述标准连续3年每年从其新增地方财力部分中奖励引进人。

第十条进区企业员工在人才交流、户口、子女入托入学、招工、社保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对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高、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实行“一厂一议、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