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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出台十六条意见支持企业上市

来源:2018-08-23 20:07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发布《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上市发展。其中提出,在做好上市工作引导和后备企业储备的同时,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

在对上市企业引导的具体措施上,《意见》提出,将加强与境内外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多形式组织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培训,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增强上市后备企业业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成功率。

在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方面,我市将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认真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及时更新,动态储备50家上市后备企业,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市政府优先给予支持,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为支持企业上市,《意见》明确了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同时,企业因改制上市而需要补交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

引人注意的是,我市在对企业上市的财政补贴方面“不惜重金”,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60万元。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2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

同时,我市还将在土地、项目立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特惠服务,激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战略目标。

编辑:韩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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