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3-09-07 18:40

招商引资政策参照《莒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暂行政策》、《莒县振兴工业扶持办法》“双十条”执行。

 

莒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暂行政策

第一条本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要求,在莒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专用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密机械、医疗器械等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扶持(对租赁厂房建设的电子信息、医疗器械等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3000万元)。

第二条县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项目发展。

第三条对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给予等额扶持。

第四条对新上招商引资项目新建的多层生产厂房给予扶持。其中,二层厂房每平方米扶持150元,三层及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扶持200元。

第五条对符合投资要求或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需租赁厂房的,根据项目质量,给予不超过36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80/年的租赁费补助。对需要建设洁净度10万级和1万级生产车间的,原则上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和500元的装修补助。

第六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县外股东、县外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在县内入学,可自主择校就读。

第七条对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级领导包靠服务,成立专门服务小组,全程协助办理手续。

第八条对符合以上扶持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按规划产能建成验收投产,经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合格后,对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综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受益财政给予政策兑现。

第九条支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对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外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募集资金调回投资的企业、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县传统企业重组和改造的项目,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25%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新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上述政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对省级重大外资项目,省、市按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对企业予以奖励,县级按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0.5%对企业予以奖励,省、市、县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其中县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在外资到账纳统后一个月内兑付,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以当年度商务部认定金额为准。

第十条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主板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特别巨大或对莒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1231日止。

 

莒县振兴工业扶持办法

一、加快重点产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  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3亿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重点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助推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支持围绕重点产业建链、补链、强链。对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制造、医疗器械等产业中的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经认定的产业链企业或新建项目(产业链项目须为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制造、医疗器械等),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待企业投产或新建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制造、医疗器械等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产业链项目须为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制造、医疗器械等)延伸,经认定的产业链企业,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待企业投产或新建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加快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节能减污降碳、安全生产等领域,实施数字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且纳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或设备投入使用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国家部门评定智能制造试点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省工信部门评定为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购买使用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购置时间敏感型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智能网关等工业互联网关键部件及购买信息化应用,投资额达到500万以上的,进行扶持。其中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按企业购置设备款的6%给予奖励;购置时间敏感型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智能网关等工业互联网关键部件进行内网改造的,按企业购置设备款的10%给予补助;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的,按当年实际应用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

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根据贯标等级,在市级扶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万、6万、9万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规范提升。引导工业企业实施行业规范。对当年度通过工信部公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园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绿色集成系统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并通过上级部门组织验收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引入有实战经验的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企业管理诊疗活动,对导入科学管理模式、实施管理诊疗项目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培育和引进人才,对获评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项目的,每获评1人,给予所在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每获评1人,给予所在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完成股份制改制以及挂牌上市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县,同时募集资金在我县进行项目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鼓励外贸进出口。对年度出口额前五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本年度出口额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年度出口额新增过10亿元或进口额新增过2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以上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对境外参展、资质认证、投保出口信保,上级补助后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首次认证费和换证费50%、实际缴纳保费30%(单企业保费补助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认定的省级外贸新业态主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统计系统内数据前十名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对稳外贸作出重大贡献的新企业、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补助办法。

三、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第六条  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化工、装备制造和县确定的四新产业中的企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后,第二年产值保持持续增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第二年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对当年评选为市级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试点申报,并对通过国家DCMM贯标评定的企业,根据贯标等级,在市级扶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二级贯标8万元、三级贯标12万元、四级贯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一次性补助重点企业加快发展

第八条  鼓励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总量。对当年度重点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确定企业奖励补助时,参考关联企业产值变化情况。

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对重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50万元。对重点企业开展企业管理诊疗的,经认定后,原补助比例不变,补助金额上限提高到30万元。

五、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对工业企业当年度列为省、市实施计划的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给予5000/个、3000/个的一次性补助。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奖的,每个获奖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按照《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日发〔201811号)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初次评定为省级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初次评定为省级独角兽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办法适用于在莒县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重点企业按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行业优势等标准进行评选,以县委、县政府公布名单为准。对符合股权投资的项目,将扶持资金按照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对企业的一次性补助与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结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31日,原《莒县振兴工业扶持办法》(莒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编辑:莒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