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25 15:19

招商政策按照《关于加快菏泽鲁西新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菏办发〔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抓好现有项目投产达效,当年新增纳统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改或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企业,上年度技改投资给予奖补,按设备投资的15%或上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10%进行奖补,单户企业综合奖补不超过500万,且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

对于企业产品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除国家和省奖励外,分别给予30万、20万奖励。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后3年50%的比例予以扶持企业技改或基础设施投入。

对于新引进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大于300万元/亩,且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项目,可以单独选址供应土地,企业可按照租用、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采取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一定补贴用于支持项目科技创新。

新引进落地新区项目,可入住新区各产业园区标准厂房,或量身定做代建厂房,使用方式可租、可买,或先租后买。租用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租金扶持;购买的,价格不高于当地厂房成本价格;先租后买的,已交租金可折抵出让金。

新区企业与非营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转让合同,填补市域空白且落地的,企业年度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按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1000万—5000万部分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部分按实际交易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孵化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所缴税收市级及以下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连续6年给予70%奖励。对鲁西新区主导产业支撑作用强、带动能力强和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利用总部经济发展基金进行扶持。 总部企业引进人才享受《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菏发〔2020〕15号)有关政策。对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进行重点保障。

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新区产业发展有引领支撑作用、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按照关键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编辑:郭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