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23-05-26 15:18

为加快寿光高新区产业集群发展,对新引进开发区的寿光市外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对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岀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实际用地综合成本。岀让价格高于土地成本的部分,通过政府奖励等方式补助企业。对入园项目的土地指标费,由企业足额缴纳的,从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上缴的地方税收留成中优先给予等额补助;或由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以土地指标价款入股方式参与,并商定合理退出机制。享受土地政策的地块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2.产业园工业用地,可优先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多种用地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建设使用多层厂房。对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对土地转让环节上产生的交易税费等费用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3.对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八年的财政补贴。前3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70%补贴给入园企业,30%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第4-5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补贴给入园企业,20%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第6-8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补贴给入园企业,20%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对入园企业建设期间(以入园合同约定的建设期为准)上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等额补助。

4.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潍坊市级企业科技创新“七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个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标准,只奖励—次。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