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意见(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22-03-11 17:3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鼓励招商引资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纳入全市招商引资考核的相关企业和项目。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内资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制造业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给予不高于 4%的奖励扶持;完成实物工作量 5000万元(含)—1 亿元的,给予不高于 8%的奖励扶持;完成实物工作量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 10%的奖励扶持。完成实物工作量 2 亿元以上及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投资项目和利用海上风场、光伏等我市资源引进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新设立的商贸综合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等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达到 1 亿元的,给予不高于2%的奖励扶持;完成实物工作量达到 2 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的奖励扶持。对现有企业新上智能制造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当年设备投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实行“机器换人”或新上工业互联网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当年设备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自制设备不在扶持范围内)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和设备投入使用后,按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扶持,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内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对考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对项目引荐者(含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完成实物工作量1000万元—3000 万元的,按 2‰予以奖励,3000 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 3‰予以奖励,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按 5‰予以奖励,1 亿元(含)以上的按 8‰予以奖励。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投资的制造业项目,按奖励标准的 2 倍予以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特殊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对实物工作量不足 1000 万元的项目以及现代金融、 医疗康复、现代服务业、中韩自贸区等项目,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三)外资企业到账资金奖励。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50 万美—500 万美元的,按不高于到账金额的 2%奖励;到账 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按不高于到账金额的 4%奖励;到账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到账金额的 5%给予奖励(房地产项目减半奖励)。年度奖励单个企业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元。

(四)外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凡当年引进实际到账外资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引荐者进行奖励。其中,到账外资 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外资的 3‰予以奖励;到账外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外资的 5‰予以奖励。 引进世界 500 强投资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的 2 倍予以奖励;引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的 1.2 倍予以奖励。年度奖励单个项目引荐者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五)外资并购本土企业奖励。对外商全部或部分并购我市内资企业,股权并购交易额在 50 万美元以上的,经确认完成并购交割手续的,给予并购后的外资企业奖励。其中,并购交易额5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按不高于交易额的 1%奖励并购后的外资企业;并购交易额 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按不高于交易额的 2%奖励并购后的外资企业;并购交易额 1000 美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交易额的 3%奖励并购后的外资企业。年度奖励单个企业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等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兑现程序

对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奖励扶持,由商务局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落实兑现:

1.由项目引荐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同时提报工商注册、立项、土地证明、规划图纸、施工许可证、环评安评能评、发票及其他所需资质材料等。

2.市商务局会同审计、财政、自然资源以及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和发票等情况进行核实。

3.奖励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予以确认,按项目完成主体、投产、达产分期拨付,扶持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投资规模过亿元项目可延长 1 年,其中新上设备的技改待项目达产后一次性兑现。相关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4.项目达产后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总额,超过总额的,超额部分可顺延一次,在下一年度兑现。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