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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2-02-25 1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29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2号)
创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区域招商政策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淄高新管办字〔2020〕3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优化升级申报建设淄博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淄政字〔2020〕34号)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内陆港相关奖补政策兑现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保税管发〔2020〕173号)